新规规定,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由接收企业持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职工档案、《招用人员登记表》、原企业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就业办备案。同时,接收企业与原企业社会保险关系在同一区域的,原企业凭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停保,接收企业凭用工备案手续办理人员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不在同一区域的,接收企业先凭用工备案手续到原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转移,然后凭《烟台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加手续。职工的户口迁移仍按原规定条件及办理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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